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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14号楼1单元701室。
委托代理人陈枫,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秋,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办事处号中委207号。
法定代表人田孟久,公司经理。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彦红 人民陪审员  徐桂莲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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