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孔某某诉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林甸县林甸镇。
委托代理人林宝昌,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星客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喜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人事科长,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

原告与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宝昌、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东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大庆星客公司员工,现因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金,经原告与被告公司协商,被告公司一直未给付原告,也未向保险机构缴纳,被告大庆星客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3608.16元,欠缴原告社保金额为19000.00元,但具体缴纳金额应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数额为准,因现在被告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故不能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因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庆星客公司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及为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被告大庆星客公司认可拖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13608.16元及应为原告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9000.00元(具体缴纳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数额为准),但以被告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为由拒绝给付及缴纳,该抗辩理由不能免除其向原告给付拖欠工资款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星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人民币13608.16元,为原告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9000.00元(具体缴纳金额以社会保险机构核算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石亮

书记员:李牧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