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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大平与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大平
文某某
文凤久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大平,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文凤久,男,1949月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文某某之父。
上诉人孔大平与被上诉人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程身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晓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大平,被上诉人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文凤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文某某向孔大平借款647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2、文某某未就其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提交证据,是否属于证据不足?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文某某向孔大平借款647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孔大平对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孔大平提交的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借条,还款日期、落款日期均被其本人涂改,孔大平无法对涂改作出合理解释。孔大平上诉状中陈述的借款经过与原审对其询问时的陈述,在利率、已还款数额、计算方式上均不一致,庭审时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二审庭审时,孔大平称“借款当日用其本人账号为17×××47的银行卡在天门市农业银行皂市支行取款70000元,晚上将这笔钱在自己的车里借给文某某”。经调查核实,该账号在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5日之间仅有一笔金额为2000元的交易记录。因此,在作为证据的借条具有瑕疵,文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孔大平主张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事实,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债的形成。孔大平主张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文某某未就其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提交证据,是否属于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文某某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孔大平在一审庭审后对其询问时表示承认,故文某某对该事实无需举证。
综上,孔大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孔大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文某某向孔大平借款647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2、文某某未就其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提交证据,是否属于证据不足?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文某某向孔大平借款64700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孔大平对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孔大平提交的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借条,还款日期、落款日期均被其本人涂改,孔大平无法对涂改作出合理解释。孔大平上诉状中陈述的借款经过与原审对其询问时的陈述,在利率、已还款数额、计算方式上均不一致,庭审时也未作出合理解释。二审庭审时,孔大平称“借款当日用其本人账号为17×××47的银行卡在天门市农业银行皂市支行取款70000元,晚上将这笔钱在自己的车里借给文某某”。经调查核实,该账号在2012年6月29日至2012年7月5日之间仅有一笔金额为2000元的交易记录。因此,在作为证据的借条具有瑕疵,文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孔大平主张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事实,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债的形成。孔大平主张文某某向其借款647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文某某未就其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提交证据,是否属于证据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一款  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文某某向派出所报警的事实,孔大平在一审庭审后对其询问时表示承认,故文某某对该事实无需举证。
综上,孔大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孔大平负担。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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