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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和平与孔某某、潘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和平
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孔某某
刘占芬
潘向某
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孔和平。
委托代理人董红茹,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占芬。
被告潘向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东,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和平与被告孔某某、潘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和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梅

书记员: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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