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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另秒与张某,张某某,哈尔滨市依兰县汇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令秒,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谢英琰,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现住依兰县。
被告张冬娜,现住依兰县。
第三人哈尔滨市依兰县汇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显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庆利,现住依兰县。

原告孔令秒与被告张某、张冬娜,第三人哈尔滨市依兰县汇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印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英琰,被告张某、张冬娜,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黄庆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张某替被告张冬娜与原告孔令秒代签了楼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张冬娜将位于依兰县依兰镇空中花园1单元302室167平方米楼房卖给乙方孔令秒,楼房价格为380,000.00元,签字之日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楼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原告孔令秒取得楼房后,在办理产权证时,经测绘发现该楼房实际面积为158.95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多计算楼房面积8.05平方米,多收原告18,313.75元的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但被告交付的楼房面积与实际不符,多收8.05平方米面积的楼款18,313.75元,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应当返还,被告如与第三人之间有纠纷,可另案解决。被告张某在楼房买卖协议中写明代签,替张冬娜签订协议,张冬娜与张某之间是委托关系,应由张冬娜承担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冬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令秒多收楼房款18,313.75元。
案件受理费257.84元,减半收取128.92元,由被告张冬娜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印德

书记员:惠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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