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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某
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谷少杰

原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第三人谷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谷少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杜晓丽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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