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
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谷少杰
原告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第三人谷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第三人谷少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审判员:杜晓丽
审判员:闫凯彬
书记员: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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