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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鹤岗市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慧光,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鹤岗市工农区。法定代表人:王孝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梅(系王孝千的妹妹)。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莉(系孟某某的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鹤岗市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孟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孔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忠福
审判员  王乐地
审判员  包 蕾

书记员: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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