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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许丽英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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