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父亲。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张兵印母亲。
原告:张盼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张兵印长女。
原告:张贝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张兵印次女。
原告:张家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张兵印儿子。
代理人:刘建强、申少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被告:赵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告:耿丽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
原告孔某某、王某某、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诉被告赵彬彬、耿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孔某某、王某某、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王某某、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王某某、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孔某某、王某某、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负担。
审判员 王有林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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