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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鲍同立,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第三人鲍同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金波 审 判 员  王继东 人民陪审员  曹诗乡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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