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某
王国超(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李某
侯学光(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超,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学光,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姜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原告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2012)让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未查清,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退回上诉人孔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未查清,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退回上诉人孔某某。
审判长:姚鹏方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胡海陆
书记员:李军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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