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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周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燕,湖北双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周某某赔偿其医疗费964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023元、误工费2093.7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6365.9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其带女儿到荆门市妇幼医院看病,与被告相遇。被告以其未照看好孩子为由将其殴打致伤,造成其伤后住院治疗费等损失。
周某某辩称,原告在治疗过程中擅自转院,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原告过度治疗,且进行了与本案无关的治疗,这些治疗费应当减除。原告主张的损失,在计算误工、护理费时,按城镇标准计算无依据,且有关费用计算过高。精神抚慰金不符合赔偿条件。原告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孔某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医院住院记录、诊断证明,证明其住院12天,需出院时医嘱休息15天;
2、住院费发票一组,证明其因被被告打伤,住院治疗花费9649.15元。
周某某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诊断证明中有一段明确记载患者要求转院治疗,其转院是原告自行要求的,治疗包括与本案受伤无关的疾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误工、护理、伙食补助损失有异议,不应由被告承担。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要求被告承担的费用有异议,原告在费用中包括在一医、二医、妇幼等医院多次CT检查费用,其应提供CT检查的具体部位,还包括多普乐检查,均是过度治疗,增加了被告应承担的损失。
周某某围绕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住院用药清单,证明原告支付了与本案伤害无关的费用;
2、荆门市幼妇保健院出院记录,证明原告擅自转院;
3、对被告询问笔录,证明原告违反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存在过错。
孔某某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解释相关规定,原告的治疗均是合理治疗,被告认为原告有关用药非本案受伤所治疗,应举证证明。对证据2并无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自行转院进行限制,新的民诉法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旧条款早已废止。对证据3虽原告未让被告探视小孩,但被告不能动手打人,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过错。
本院认证意见:孔某某的举证具有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其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周某某的举证虽具有证据的属性,但不能证明其主张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孔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月3日,孔某某带女儿在荆门市妇幼保健院看病,与周某某相遇。周某某因要求孔某某给女儿办理转院未成,将孔某某殴打致伤。事发当日,孔某某在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支付费用484.5元。后在荆门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3日,支付医疗费1976.25元。因与主治医生产生争议,孔某某要求转院至荆门市第二人民住院9天,支付住院费7186.40元,出院时医嘱休息半月。本院对孔某某主张的损失核定为:医疗费964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023元、误工费2093.79元,共计13006元。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某已赔偿孔某某13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保护。行为人因过错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某因孩子转院未能得到孔某某同意,对孔某某实施殴打并造成损害后果,侵害了孔某某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孔某某受伤未达到残疾后果,其精神损害虽然存在但不严重,不足以用金钱予以抚慰。孔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50元过高,本院调整为20元。周某某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周某某对孔某某的损失1300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其已赔偿1300元,应赔偿11706元。
综上所述,孔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某某赔偿11706元;
二、驳回原告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116.4元,被告周某某负担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昌银 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 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

书记员:黄天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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