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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车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孔某
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车厂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车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瑞珅,村委会主任。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车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谷奎

书记员:王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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