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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张某某等与衡水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申请人:张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守刚,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治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衡水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申请人: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营业地河北省衡水市。
  申请人孔某某、张某某、张岩与被申请人陈治永、衡水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冀T8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名下牌号为冀J5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不足部分,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衡水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冀T8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名下牌号为冀J5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康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泊头市顺泰汽车运输队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孔某某、张某某、张岩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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