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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长江乡鑫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长江乡鑫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超,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韩继成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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