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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长江乡鑫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任超,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韩继成 审判员 贺 颖
书记员: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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