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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水晶时尚宾馆与嫩江县部落室内装潢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嫩江县水晶时尚宾馆,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经营者:潘月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富,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嫩江县部落室内装潢设计工作室,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
经营者:宋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琳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嫩江县水晶时尚宾馆与被告嫩江县部落室内装潢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嫩江县水晶时尚宾馆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水晶时尚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嫩江县水晶时尚宾馆负担。

审判员 陶卫松

书记员: 韩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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