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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江县宝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宝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白云村。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鸿,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嫩江县宝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8)黑1121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嫩江县宝某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书记员:姚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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