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嫩江县嫩江镇昌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嫩江县嫩江镇新合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董忠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世范,嫩江县嫩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阳利,男,1965年8月2日出生,现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嫩江县嫩江镇昌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欧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嫩江镇昌旺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7.00元,减半收取计1,1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书记员: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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