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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与刘继承、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娄某某
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
刘继承
吴某某

原告娄某某,女,47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海伦镇。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继承,男,43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海伦市。
被告吴某某,女,41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娄某某诉刘继承、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殿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龙、被告刘继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是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经实际履行,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保护。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自行调整了利率,被告刘继承对此无异议。二被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果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继承、吴某某给付原告娄某某借款本金800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3%给付其中200000.00元的利息至执行时止;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3%给付其中600000.00元的利息至执行时止。
案件受理费7377.00元由被告刘继承、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经实际履行,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保护。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自行调整了利率,被告刘继承对此无异议。二被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果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继承、吴某某给付原告娄某某借款本金800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3%给付其中200000.00元的利息至执行时止;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3%给付其中600000.00元的利息至执行时止。
案件受理费7377.00元由被告刘继承、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殿奎

书记员:张滢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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