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男,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栗景哲,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住沧县。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洁独任审理。原告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栗景哲、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A小区住房一套。2013年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其婚生子姜某甲归原告抚养,离婚协议中第二条在住房安排上约定A小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在离婚后,因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故原告娄某某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已经民政局盖章确认并发予离婚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原、被告双方共有财产A小区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的产权归原告个人所有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姜某某辩称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A小区的产权归原告娄某某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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