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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娄某与尚德国、高某某、拜泉县大山重型车运输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政府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
委托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德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拜泉县大山重型车运输车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理人杜桂华,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理人沈宇,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娄某与被告尚德国、高某某、拜泉县大山重型车运输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某、娄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弛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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