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建国。
委托代理人李昆鹏,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小兵。
委托代理人王国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涂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娄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涂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昆鹏,被上诉人娄小兵的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涂建国与涂建国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涂建国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涂建国上诉称150000借款没有实际发生及本案已超过诉讼的上诉理由,因其举证不能,且该笔借款已经被笔迹鉴定所证实,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孟晓春
审判员 夏建红
书记员: 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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