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
委托代理人武东魁,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
被告解某某。
被告薛连太。
被告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马大街与古城纬三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胡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安,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海民,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34号。
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婕,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米某某、解某某、薛连太、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某委托代理人武东魁、被告解某某、被告薛连太、被告万合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继安、王海民、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候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者应根据其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车辆冀D×××××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万合公司处投有500000元第三者责任内部商业保险,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万合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解某某、薛连太。本次事故中,被告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娄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米某某正在从事劳务工作。故,原告娄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解某某和薛连太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综上,原告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万合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解某某、薛连太赔偿。关于原告娄某某的损失问题:一、车辆损失费:原告提交了车损评估报告,报告上载明冀D×××××车辆损失费为181××0元,被告各方对评估报告均无异议,且该鉴定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该份鉴定报告予以确认,对原告的事故车辆冀D×××××车辆损失费181××0元,予以确认;二、评估费:原告提交了金额为1400元的评估费发票1张,被告各方均无异议,且上述发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事故车辆评估费1400元,予以确认;三、施救费:原告为证明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施救费,提交了金额为1000元的施救费发票1张,被告万合公司认为费用过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施救费是原告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上述发票,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事故车辆施救费1400元,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娄某某的事故车辆冀D×××××的损失共计××05××0元(181××0元+1400元+1000元)。因本次事故同时造成另案原告申军华的冀D×××××小型轿车损坏,另案原告张合法、张凤田受伤。另案原告申军华的损失为:车辆损失费100××0元、评估费800元、拖车费800元,共计116××0元。另案原告张合法的损失为××5763.35元,另案原告张凤田的损失为49165元。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00元。娄某某、申军华的财产损失分别为××05××0元、116××0元,在××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所占比例为娄某某63.8%、申军华36.××%。申军华与娄某某的财产损失之和已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娄某某1××76元,下余19××44元。本案原告娄某某、另案原告申军华、张凤田、张合法的各项损失经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后的损失之和不超过事故车辆冀D×××××号大客车在被告万合公司投保的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本案原告娄某某的下余损失19××44元由被告万合公司在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内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娄某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76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内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娄某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19××44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解某某、薛连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素霞 审 判 员 岳新玲 人民陪审员 秦志涛
书记员:史振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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