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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西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娄某某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娄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计2202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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