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娄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况洁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