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娄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况洁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