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与邢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82-1号。
法定代表人:田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丽,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 李雪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