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82-1号。
法定代表人:田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丽,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静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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