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82-1号。法定代表人:田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威某某(佳木斯)城市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博
书记员:孙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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