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双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双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为一年。
审判长:苏宗华
书记员:张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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