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县永昌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枣元乡东张庄村。法定代表人:于书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临西镇运河路。负责人:司敬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威县永昌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威县永昌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县永昌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永昌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威县永昌大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立柱
书记员: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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