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河北奥翰德斯贸易有限公司
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威县中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少波,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奥翰德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世纪大街东侧、开放路。
法定代表人吕延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县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敬斌,该公司总经理。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奥翰德斯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计52,900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计52,900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陈英军
书记员:董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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