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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李华某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威县中华大街东侧。
负责人赵少波,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威县人。
本院受理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李华某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陈英军

书记员:刘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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