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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长军、马某某、单元林、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单长军
马某某
单元林
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

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威县,组织机构代码40334596-X。
负责人赵少波,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长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
被告单元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邢台市威县人,住本县。
被告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县,组织机构代码57551371-2。
法定代表人王立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单长军、马某某、单元林、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愿庭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陈英军

书记员:刘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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