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纯,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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