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波,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纯,该公司执行董事。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刚,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姬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作出(2018)黑1004财保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张亮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产籍。姬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姬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双方自愿申请对上述房屋解除���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姬某某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张亮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产籍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姬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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