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址不详。
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受理原告姬秀丽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姬秀丽诉称:2017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后又于2018年7月5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4000.00元,现已过还款期限,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姬秀丽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某某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姬秀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2.21元,退还原告姬秀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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