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姬某某承担。
审判长 耿艺凯
书记员:邰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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