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战国。
原告:贺某某(又名贺强)。
委托代理人:郑兰会,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
被告:邯郸市大名县亿上商砼搅拌站。
负责人:霍某某。
住址:大名县东环与南环交叉路口往西1000米处路南。
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姬战国、贺某某(又名贺强)诉被告霍某某、邯郸市大名县亿上商砼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战国、贺某某(又名贺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战国、贺某某(又名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姬战国、贺某某(又名贺强)负担。
审判员 王瑞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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