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蒙,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郄宝宏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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