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姬某某与崔治军、孙某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姬某某
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崔治军
孙某某

原告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治军。
被告孙某某。


本院2014年7月8日出具的(2014)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现本案已经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2014年7月8日出具的(2014)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现本案已经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李艳杰
审判员:刘庆杰
审判员:陈彦良

书记员:王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