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某
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崔治军
孙某某
原告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治军。
被告孙某某。
本院2014年7月8日出具的(2014)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现本案已经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2014年7月8日出具的(2014)东民初字第9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万元。现本案已经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李艳杰
审判员:刘庆杰
审判员:陈彦良
书记员: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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