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被告:郭灵芝。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郭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5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
审判长 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纪占军
人民陪审员 郝万顺
书记员: 韩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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