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
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刘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姜xx,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x,现住青冈县。
申请人姜xx因与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本人在北京工作,现在孩子还小,在女方处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所以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姜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本人在北京工作,现在孩子还小,在女方处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所以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姜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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