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姜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2020年4月14日,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49.12元,由姜某负担。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李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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