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乾坤。
被告侯建军。
被告杨树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杨乾坤、侯建军、杨树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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