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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薛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齐哈尔市。

姜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应解除2016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依法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实际进行了股权转让手续,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实际进行了经营和管理,并且双方也在公司账户中有出资记载。此案一审原告未在公司真实出资,违约在先,判决申请人承担违约金9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2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某某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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