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姜某某与赵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书记员:仝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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