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1,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鸿,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2,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1与被告姜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姜1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1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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