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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5,000元;2.判令两被告以70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扣除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6,074元,合计本息为745,326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05,000元,后两被告仅支付了利息16,074元,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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