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
李红香
卢丽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杨清华
原告姜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红香,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