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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克东县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姜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东县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春和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万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克东县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克东镇春和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春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宇,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宜军,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某某与克东县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晟公司”)、杨春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鑫晟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提出反诉,在本院释明的期限内未交反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克东县鑫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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